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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10 00:00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统筹报销程序,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报销行为,切实做好我市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原则,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输液治疗应按照《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坚持口服药能治疗的,不用肌肉注射治疗、肌肉注射治疗能解决的,不用输液治疗。原则上不使用“乙类目录”药品。
二、一级医院当月门诊治疗中“输液治疗”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50%,超出部分不予审核。村卫生室当月门诊治疗中“输液治疗”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20%,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三、除血、尿、粪便“三大”常规检查外,其他检查一律不列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四、严禁分解处方行为,所分解的处方全部(三大常规检查除外)不予审核,如当月门诊处方中“分解处方”所占的比例超过10%,则当月的门诊统筹全部不予审核。
五、那大地区以外(本市内)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单次报销限额由35元/人/天调整为28元/人/天,且当月的次均处方值必须控制在35元(原40元)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六、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单次报销限额由20元/人/天调整为15元/人/天,且当月的次均处方值必须控制在20元(原30元)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如发现“借证”、“冒用家庭其他成员”或“虚开处方(冒名签字)”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罚。情节严重者,村卫生室将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一级医院将上报市合管委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情节严重者,由市卫生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八、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儋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九、本补充规定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自
附:范例说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范例说明
一、如那大地区某一级定点医院,当月门诊就诊人数为2000人次,则:
(一)输液治疗的人次必须控制在1000人次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二)不能人为分解处方(三大常规检查除外),如分解处方在200人次以内,则这200人次的处方不予审核,超201人次,则当月2000人次的处方全部将不予审核。
(三)当月的次均处方值必须控制在60元以内。
二、如那大地区以外的某卫生院,当月门诊就诊人次为1000人次,则:
(一)输液治疗的人次必须控制在500人次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二)不能人为分解处方(三大常规检查除外),如分解处方在100人次以内,则这100人次的处方不予审核,超101人次,则当月1000人次的处方全部将不予审核。
(三)门诊单次报销限额28元/人/天,且当月的次均处方值必须控制在35元以内。
三、某村卫生室当月门诊就诊人次为500人次,则:
(一)输液治疗的人次必须控制在100人次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审核。
(二)不能人为分解处方,如分解处方在50人次以内,则这50人次的处方不予审核,超出51人次,则当月500人次的处方全部不予审核。如发现有属第七条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门诊单次报销限额15元/人/天,且当月门诊次均处方值必须控制在20元以内。
注:分解处方:凡同一患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同时出现两张或两张以上处方(三大常规检查除外)的,均定义为分解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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