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政法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
(一)根据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对政法各部门共同有关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二)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检查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严格执法的具体措施。
(四)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干部队伍。
(六)负责全市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法轮功”等邪教问题。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委作为一级预算部门,部门预算单位由委本级预算部门构成。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1-9表)
第三部分 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政法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政法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984.1263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984.1263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354.126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630万元;支出总计5984.1263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268.8687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39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643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63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22355万元。
二、关于政法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政法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354.126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929.1238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在开展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建设、综治视联网建设等方面。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268.86873万元,占98.41%;公共安全支出10万元,占0.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391万元,占0.7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6431万元,占0.39%;住房保障支出17.22355万元,占0.3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200.1987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60502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保险等增加。
2、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20.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1.33万元,主要原因是综合工作经费减少。
3、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专项业务2018年预算数为30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33.73万元,主要原因是网格化建设项目减少。
4、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20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995万元,主要原因是市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建设项目经费增加。
5、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国家安全支出(款)2018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与上年持平。
6、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2018年预算数为20万元,与上年持平。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9.975万元,与上年持平。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6.564万元,与上年持平。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0.852万元,与上年持平。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6.29014万元,比去年增加1.3378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晋升增加开支。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4.35296万元,比去年增加7.97296万元,主要原因是去年下半年开始发放公务员医疗补助,去年年初预算数较少,今年按正常人员标准测算。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7.22355万元,比去年增加1.9203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晋升增加开支。
三、关于政法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75.4563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8.175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
公用经费37.28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
四、政法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3.2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9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4.2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关于政法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政法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6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70万元,主要原因是网格化建设项目经费减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630万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支出630万元,占1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款)国有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6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70万元,主要原因是网格化建设项目经费减少。
六、关于政法委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354.1263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63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2688.687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39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643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63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22355万元。政法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5984.12638万元。
七、关于政法委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8年收入预算5984.126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354.12638万元,占89.47%;政府性基金收入630万元,占10.53%。
八、关于政法委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8年支出预算5984.126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5.45638万元,占4.60%;项目支出5708.67万元,占95.4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政法委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7.2808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政法委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政法委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50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法委本级无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政法委).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