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3 16:50
范楚生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儋州市那大中心大街2-8号富隆小区A14-16号,土地面积170.1平方米;土地证号:儋国用(2011)第6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楚生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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