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0 15:53
2026年7月1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儋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主要采取“一项目一方案”的方式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缺乏系统性的管理办法作为统筹指导,导致征拆工作推进缓慢、审批流程较长、同期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升征拆效率,明确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在总结近几年整村搬迁安置经验,并参考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新英湾旅游支线等重大项目安置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儋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涉及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均按《办法》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如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征收程序和职责、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屋安置补偿与结算、附则。
(一)总则(第1—4条)
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公共利益征收的六类情形及基本原则。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程序和职责(第5—10条)
系统梳理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16项主要程序(从基本情况核实到征地档案整理),明确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签订协议、报批审批、批后公告、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等全流程要求。同时,明晰了市政府为征收主体,市房屋征收局为组织实施部门,镇政府(办事处)为具体实施单位,并逐一列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十余个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构建“征收主体—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协同部门”四级责任体系。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第11—22条)
明确了补偿对象(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利人),以及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须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印发前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前属于被征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和“户”的分户原则(达法定婚龄子女可独立分户,父母不单独组户)。
规定了被征收标的物数量的确认规则、土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宅基地每户原则上不得超出175平方米,按规定容积率或参照容积率2.5设定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村庄公共设施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容积率或参照容积率0.2设定条件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条件(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违法建筑和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安置方式包括三种:房屋产权调换(政府统建或购买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原则上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选择宅基地)、货币补偿。
各类补偿补助奖励:
土地补偿: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房屋评估补偿:由选定或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发放,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设施迁移补助:按每户2600元发放;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发放,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补足至90平方米,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发放。具体发放期限因安置方式而异(产权调换分已交付和未交付两种情形;宅基地安置一次性发放12个月;货币补偿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购房补贴:产权调换按2000元/㎡在购买安置房时抵扣;货币补偿按1000元/㎡在购买一手商品房备案后兑现,补贴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25㎡;
回迁房安置:安置比例分为两种情况——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超出525㎡的按525㎡计算;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且属于唯一住宅的,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最多不得超过60㎡,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同时明确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规则(按房屋评估价补偿,并发放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和房屋签约奖励,不得享受宅基地签约奖励,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以及搬迁过渡期子女入学保障事项。
(四)房屋安置补偿与结算(第23—25条)
针对三种安置方式分别规定了结算拨付流程:
房屋产权调换:先行拨付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临时安置费,其余补偿款(含购房补贴)抵扣房款,多退少补。存在欠款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交房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足;
重新安排宅基地:区分回村安置(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拨付给村小组,不足部分不予结算;大于的,实际安置面积内的土地补偿费拨付给村小组,剩余部分按宅基地评估价拨付给村小组或经委托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和异地安置;
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一次性拨付,购房补贴待实际购买商品房备案后兑现。
(五)附则(第26—33条)
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省级政策执行,阻挠交地的责令交地及司法强制执行程序,骗取补偿款的法律责任,已获安置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即损即修”原则,征收项目中未覆盖问题执行市政府决定,以及本办法施行前后项目的政策衔接(施行前已启动尚未结束的可选择原规定或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和施行期限(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并拥有一处符合省、市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原则是认定被征收村民住宅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住宅补偿安置政策的重要原则。
安置对象:特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具体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享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印发前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二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前属于被征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身份认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认为基础。
房屋产权调换:政府提供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按评估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被征收户按应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525㎡)以政府批复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超出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0㎡。
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上除住宅房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设施(蔬菜大棚、养殖水面、猪圈、牛棚等)、生活附属设施(水井、厕所、沼气池、围墙等)、基础设施(沟渠、水管、线杆等)、其他构筑物(坟墓、砖窑、晒场、挡土墙等)。
六、注意事项
(一)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提示
1.严守程序规范,确保征收合法。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16项程序和时限开展征收工作,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主动公开信息,畅通知情渠道。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等信息,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3.依法处理异议,充分告知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回应并依法处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行为时,应依法送达文书,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4.严守廉洁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自律底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被征收人的提示
1.关注预公告时效,抢栽抢建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配合调查登记,及时提出异议。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应当主动配合土地现状调查。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且未委托他人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拒绝签字确认的,以到场调查的各方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以公示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合理控制建房规模,超出部分不享政策。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即房屋面积超出525㎡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购房补贴、签约奖励、房屋安置等相关政策。
4.留意签约时限,及时配合征收。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方可享受签约奖励。《签约通知书》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签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请务必留意截止时间。
5.宅基地须按期建设,闲置将依法处置。被征收人领取异地宅基地后,满两年未建设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请被征收人务必加快房屋建设。
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将追究法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款项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置后不得重复申请宅基地。已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国有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不符合村集体“一户一宅”认定条件,不得再回村申请宅基地建房。
8.争议地不得影响征地工作。地被征收土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的,应将征地补偿费提存至公证处账户,提存后视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拨付征地补偿款。
具体事项由儋州市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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