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0 09:23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实行的惠民殡葬标准,是按2012年印发的《儋州市惠民殡葬补贴暂行办法》(儋府办〔2012〕173号)执行,其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对推行殡葬改革作用发挥不明显。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儋州市惠民殡葬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211号);
3.《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三、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改革,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市实施殡葬火化政策和节地生态葬法奠定基础。
四、制定过程
2023年4月初形成《儋州市惠民殡葬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次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7月21日通过市政府专题会审议。7月28日至7月31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7月31日,在儋州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30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10月份开展公平竞争及制度廉洁评估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形成《儋州市惠民殡葬补贴暂行办法(送审稿)》。2024年2月8日十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8日印发。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对象。一是减免基本服务费用对象,指在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的本市户籍的死亡人员,或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省驻市单位工作的公职死亡人员。二是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是指在本市火化后选择海葬的本市户籍的死亡人员。三是奖补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和自行选择火化的土葬区死亡人员等人群。
(二)明确补贴标准。一是基本服务费用主要包括:1.遗体接运费、遗体消毒费、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一年内)等5项基本费用,共2020元。二是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包括:1.本市户籍的死亡人员在本市火化后选择海葬的,在减免5项基本费用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2.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和自行选择火化的土葬区死亡人员,在本市火化的,在减免5项基本费用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在本市火化后选择海葬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三)保障措施。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由市民政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财政给予保障。
(四)明确办理流程
申请:经办人填写《儋州市惠民殡葬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儋州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殡葬服务单位提交申请。
审核:殡葬服务单位审核人员核实逝者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者,签署初核意见,报市殡葬管理所复核。
审批:市殡葬管理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发放:在火化结算时根据实际符合的补贴项目和标准进行直接减免,对获得一次性补贴的直接发放给经办人。
(五)明确应提交的材料
(1)《儋州市惠民殡葬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儋州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火化正规票据及明细清单原件及复
印件;
(6)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骨灰寄存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省驻市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除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社保证明或离退休文件、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9)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
(10)在本市火化后选择海葬的本市户籍的死亡人员,需提供有海葬资质单位或公司出具的海葬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10月印发的《儋州市惠民殡葬补贴暂行办法》(儋府办〔2012〕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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