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9 15:04
一、背景依据
为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管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儋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培育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激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切实有效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长期在儋州市定居或工作、且正在承担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认定工作周期。本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本办法规定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四)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本办法指出,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是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儋州市;三是连续传承该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是在所从事或传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扩展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五是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少培养后继人才2人。
(五)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是申请人基本情况;二是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是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是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是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是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七是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六)认定具体流程。申请人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在征询申请个人同意后,由市文化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推荐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七)明确权利与义务。本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有六个方面的义务。
(八)建立评估制度。本办法规定每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
(九)明确支持措施。本办法规定,支持措施一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二是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是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十)建立退出机制。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省流布地居住、工作的;二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四是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是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七是自愿申请放弃市级传承人资格的。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在儋州市定居或工作,且正在承担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本办法的实施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五、执行标准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求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是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儋州市;三是连续传承该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是在所从事或传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扩展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五是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少培养后继人才2人。
(五)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省流布地居住、工作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愿申请放弃市级传承人资格的,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长期在儋州市定居或工作,且正在承担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申请人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在征询申请个人同意后,由市文化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推荐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30日起试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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