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8 17:38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儋州市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儋州市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及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组成,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明确垦区居民建房管控、用地限定、建筑总面积、高度等限定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明确垦区建房适用主体及条件限定。
第四章个人建房,明确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报建资料清单、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第五章集中建房,明确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条件限定及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划分要求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符合垦区居民建房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及解释权。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办法》管理范畴。
四、执行标准
(一)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二)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划定的住房标准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解析:今年使用人均住房面积数据是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数据,因此类推,明年使用人均住房面积数据是今年的数据,根据市统计局统计,2022年人均住房面积为38平方米,今年数据还没出来);
2.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1.垦区职工、居民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超过我市划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2.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3.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4.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五、报建流程
六、注意事项
(一)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场部详细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二)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海垦集团下属二级企业所管理的位于儋州市域内的区域。
(三)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国有土地,垦地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四)本办法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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