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4 08:45
《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8月24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儋府办规〔2023〕3号文件”印发实施。
一、起草背景
《海南省会展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儋州为海南省四大会展重点发展区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在参考省及省内其它市县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会展扶持政策有利于推进我市会展业发展,促进我市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依据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旅规〔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二条,包括总则五条、使用范围三条、资金支持标准两条、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五条、其他七条。
(一)总则
阐明了本《办法》出台目的、资金说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明确了资金支持范围
1.资金主要支持
在本市举办会展活动时间达3天、参会人员住宿2晚(含)以上(不含会展工作筹备时间)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市重点会展项目。
(1)规模较大、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展项目。
(2)邀请院士或行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参与的大型会展项目。
(3)由在民政部注册、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办的会展项目。
(4)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会展项目。
(5)中央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或影响力特别大的会展项目。
市重点会展项目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届(含),上述第五项支持方式及额度另行商定。
2.有下列情况的会展项目不予支持
(1)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2)以个体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示会,如: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企业福利性会议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3)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4)会展项目举办时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当年已享受省级会展资金支持和获得本市市级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
(6)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资金支持标准
1.市重点会议项目的资金支持标准
本市举办的会期达3天、参会人员住宿2晚(含)以上(不含会议工作筹备时间)的市重点会议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国内会议项目,参会人数达1000人、3000人、5000人及以上,且省外参会人员超过70%,分别给予110万元、150万元、19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在民政部注册、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办的会议项目,除按以上资金支持外,第一年再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国际会议项目,参会人数达200人、1000人、3000人、5000及以上,且外籍参会人数超过25%,分别给予30万元、130万元、170万元、23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市重点展览项目的资金支持标准
展览项目展期天数达3天(含)以上(不包括布展与撤展时间),展示内容项目与主题相符合,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予以如下资金支持:
参展位数达200个不足350个的(平均每个展位不低于9平方米,下同),给予主办方1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350个不足450个的,给予主办方2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450个不足500个的,给予主办方35万元的资金支持;参展位数达500个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5万元的资金支持。在省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参展位数达500个及以上的(平均每个展位不低于9平方米),境外参展单位不低于30%的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除按以上资金支持外,引进第一年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1.资金申报:每个项目的资金支持申请须由主办方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重点会展项目申请,并在会展项目结束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持申报。
2.审核程序: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会展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展项目举办现场核查、会展项目专项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资金支持信息需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儋州召开或举办,符合儋州产业发展方向的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热带高效农业,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市重点会议、展览项目。
五、其他
(一)阐明了资金管理、单位及个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处罚内容。
(二)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9月印发的《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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