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2 09:40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3.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但应当留存备查。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非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3)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4)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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