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1 11:4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您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一种情形: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或失踪。
第二种情形:在押服刑。
第三种情形: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种情形: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待遇。
第五种情形:其他多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
小编提醒大家:出现以上情形而您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涉嫌违法违规,并影响您的个人征信记录。
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群众举报、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疑似多享受社保待遇情况进行核查。核实确认后,将告知当事人退回多享受的社保待遇。对告知后仍拒不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当事人,社保经办机构将采取责令退回、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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