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15 17:13
1.申报人及其准配偶如有一方属于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则不可办理婚姻状态变更及户口随迁业务。
2.办理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3.办理生育登记条件如下:
(1)夫妻双方法定结婚。
(2)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3)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在本辖区范围内;
4.办理婚姻状况变更条件如下:
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可变更婚姻状况。
5.办理夫妻相互投靠落户条件如下:
夫妻结婚登记且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办理夫妻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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