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6 16:08
(1)公租房所在地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以及公租房所在地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的工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
(2)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4)家庭年度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公租房所在地的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期限内,连续在儋州市社保部门缴交2年以上(含2年)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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