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1-00020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文 号:儋府办〔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儋州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海域:闽越交界线以南、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时间:2021年5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休渔管理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应休尽休;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各沿海镇、渔业村(居)委会社会安全稳定。    

、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儋州市2021年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  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才高(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科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蒙小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范学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国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会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俊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谢少平(市农业农村局长

吴壮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海岸警察<筹备组>儋州支队支队长

  (儋州海警局大队长

李军强(新州镇镇长)

  (海头镇镇长)

       陈正祥(光村镇镇长)

    羊乃维(峨蔓镇镇长)

       李雄浩(排浦镇镇长)

       岑题科(木棠镇镇长)

     谢绍康(白马井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蒙小明兼,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范学伟兼任,负责伏季休渔日常具体工作。各沿海镇要成立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伏季休渔工作。

、休渔相关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有以下情况的,船舶所有人须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附件2),属地乡镇做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离开船籍港;渔业协会或公司船舶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离开船籍港。

1.需临时离开船籍港,进行船检或避风的;

2.需临时离开船籍港,前往省外修船、保养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离开船籍港的。

以上情况审批后,市农业农村局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省渔业监察总队报备。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各沿海镇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监管工作,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管敦促渔船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五)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必须符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赁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8〕53号)要求,资源调查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研调查范畴。

、休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应急、市场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海岸警察)和沿海各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工作机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职能单位及船东船长的责任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沿海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利用3个半月的伏季休渔时间,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宣传册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休渔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渔民培训力度,联合相关机构进渔港、进渔村,共同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演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不断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渔民持证上岗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渔民持证上岗率。

(三)压实主体责任,做好休渔期间安全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掌握渔船动态。一是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沿海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伏休前对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各沿海镇政府要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岸警察、消防支队、村(居)委员会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各沿海镇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要强化渔港安全监管。各沿海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积极与渔港所在地的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港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港内消防安全隐患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制度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抓紧时间制定我市休渔执法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海警、海岸警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休渔执法监管,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休渔制度落实到位。渔政海上执法要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密切配合,要做好与港口检查的衔接配合与其他市县渔政渔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非法捕捞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

(五)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休渔期间管辖海域内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标准顶格处罚,并按照渔业油补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油价补贴同时,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设立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港口),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同时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查处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政法委统一处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置。 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责。

(六)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于51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除按规定经有权限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船外省异地修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充分利用港口视频监控、近岸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港口停靠休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省籍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调有关省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回

)强化督导检查,发挥基层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沿海镇、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发生;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加强对休渔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休渔相关工作

各沿海镇、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改、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清理取缔、渔港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查整治,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组织实施增殖放流,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性,依托休渔宣传渠道,加大对渔船管理、渔具准用、减船转产等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

各沿海镇要制定辖区休渔工作细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制定市休渔执法工作计划各沿海镇协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休渔渔船渔民情况,填写《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附件1并盖章4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于825日前对休渔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渔政渔监科邮箱:15289737353@163.com

举报电话:2365756323886185。

附件:1.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

          2.渔船跨省异地休渔(维修)申请表


附件1

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渔民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归属乡镇(区)

归属行政村

渔船编号

船主姓名

渔船管理类别

船长(m)

双控功率(kW)

联系方式

责任人

责任人手机号码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人手机号码:


附件2

渔船跨省异地休渔(维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归属乡镇


归属行政村(船籍港)


渔船编号


双控功率(kW)


作业类型


船长(m)


船主(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跨省异地休渔(维修)理由


属地乡镇
意见

           年  月  日

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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