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的通告
索引号:-/2019-1399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21日 文 号:儋府〔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的通告
当前已是春夏交替季节,气温回升,气候干燥,进入了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又适逢农忙时节,各种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通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戒严为期3个月,即从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含护林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野外用火。违规用火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戒严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林防火责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强化瞭望和巡逻的力度和密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力争将森林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注意扑火安全,不得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和中小学生等群体参加扑火,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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