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的通告

索引号:-/2019-1399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21日 文 号:儋府〔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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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1911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的通告


当前已是春夏交替季节,气温回升,气候干燥,进入了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又适逢农忙时节,各种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戒严。通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戒严为期3个月,即从31日至531日。

二、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含护林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野外用火。违规用火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戒严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林防火责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强化瞭望和巡逻的力度和密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力争将森林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注意扑火安全,不得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和中小学生等群体参加扑火,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9221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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