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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特困人员申办程序
1.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并督促其申请,对行动不便、政策不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导致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 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只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民主评议等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三、审批
1.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准,同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起下月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发放供养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四、所需材料
1. 申请书
2. 入户调查表
3. 民主评议表
4. 申请审批表
5.镇领导班子讨论会议纪要复印件
6. 审核公示表
7.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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