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2019-00016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儋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6日 文 号:儋医保[2019]3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6日 时效性:

儋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镇、各相关单位

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儋府办〔201741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儋州市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儋州市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流程》

       2、儋州市医疗救助相关表格


   儋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925

附件1

儋州市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流程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儋府办〔201741号)精神,特此制定本救助业务办理流程。

一、救助政策依据

儋州市医疗救助政策依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二、救助对象类型

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两种。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三类。

(二)其他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两类。其中: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重病患者等四类。

三、审批表的分类

(一)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为《海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审批表从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领取填写,申请人根据自身救助身份领取,一式两份。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重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

1.农村户籍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省级和市内新农合定点公立医院住院,不需要申请审批,出院时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健康卡在医院获得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

2.农村户籍的重点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的(包括个人信息不一致、在省级和市内定点民营医院住院、在省内其他市县公立医院住院、在省外异地结算医院住院等),或城镇户籍的重点救助对象,直接向市合管办提交申请,不需要镇政府鉴定意见。

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发票原件(客户联)、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患者本人申请的另需申请人身份证)、患者本人居民健康卡或社保卡。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尚未报销的,同时提供患者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出院小结以及个人有关材料到市合管办一并办理报销。

3.重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市扶贫办提供名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由市民政局提供名单。

4.重点救助对象发生动态调整的,则调整的名单必须于当月最后一日前提供给市合管办;因名单提供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不到位或资金流失,责任由名单提供单位承担。

(二)其他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

1.其他救助对象的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委会、镇政府逐级做鉴定意见,认定其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对象或因病致贫对象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与重点救助对象同样以外,还需另外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和必要的病史证明等材料)。

2.其他救助对象需要自付合规费用达到起付线才能申请救助,起付线分别为:低收入救助对象合规费用自付1万元,因病致贫对象合规费用自付3万元。累计合规费用自付达不到起付线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镇政府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派人(村居委会配合)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天,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合管办;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模板详见附件5)。

4.市合管办对救助申请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7天,提出复核意见,报市医保局;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到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镇政府。

5.未严格按照程序核实认定、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认定上报,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其他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条件

1.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救助:

1)家庭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在按照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未来12个月的生活费后,仍高于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

2)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的上年度人均住宿面积,或者拥有别墅的。

3)家庭拥有商业店铺、汽车、船舶、大型机械等实物财产的。

五、精神病住院定额救助

(一)精神病住院定额救助申请审批表《海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重点救助对象的精神病住院定额救助和其他救助对象的精神病住院定额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与医疗救助一致。

(三)精神病患者在市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龙山医院住院,或经转诊到省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每人每年安排一次定额救助免费住院治疗,每次治疗期为三个月,每人每月治疗费用不得超过1700元,补助基本生活费不得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六、其他

(一)城镇居民户籍对象应在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再到市合管办申请救助。

(二)其他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份申请救助。

(三)未经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转诊,擅自到省三级医院、省外公立医院住院的,按原救助比例的20%给予救助。长期在住院地务工、读书,或探亲突发急症(以医院急诊手续为准)除外。



海南省医疗救助申请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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