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13 09:57
一、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年检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并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在我省境内从事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并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并在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提供审计部门(须具有合法资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上年度因迁建、扩建而停业或歇业的,可不提供,但应说明清楚);
5.上年度迁建,需提交省商务厅出具的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文件;上年度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加油站或油库扩建备案文件;若迁建或扩建工程已竣工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6.油库或加油站(船)最近3个月内的正面及油罐区彩色照片(照片应显示拍摄时间);
7.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非成品油加油船不提供);
8.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或报告;
9.《工商营业执照》;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经营柴油或原油的不提供);
11.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2份(按A4纸规格编制目录并按序号排序装订成册,相关证照原件及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不需装订)。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2份汇总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法定时限
45天
(六)承诺时限
4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15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15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10天)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许可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四)申请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注销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供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变更、注销及企业暂时歇业许可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许可: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条件;
7、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由中方控股。
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注销及企业暂时歇业许可:
1、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点)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预核准提交材料:(增加)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加油站建设土地竞买预核准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行业规划确认阶段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新建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水上加油站(船)的还应说明已有和新购加油船的名称、加油水域、船舶相关技术指标;
2.行业规划确认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获得加油站(点)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土地竞买成交确认书。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加油站(点)平面布局方案、立面三维效果图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水上加油站、船不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9.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2份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经营批准证书申领阶段提交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交通部门核发的《海上运输营运证》);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2份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延期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造成加油站建设延期的原因;获得批复以来加油站建设进度、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下一步建设计划,预期完成建设所需时间);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征用批复文件;
3.主体工程完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次申请延期提供);
4.其他实质性进展材料;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企业变更许可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7.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8.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9.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10.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11.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12.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3.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1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仅需提交书面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15.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审核,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2份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注销及企业暂时歇业许可: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注销及企业暂时歇业许可: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2份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四、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许可、证书变更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证书变更许可初审: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土地竞买预核准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6.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2 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经营许可初审-行业规划确认阶段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迁建、扩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拟建、迁建、扩建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2.行业规划确认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土地竞买成交确认书;
6.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平面布局方案、立面三维效果图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7.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经营许可初审-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申领阶段提交材料:
1.《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1.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14.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2 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设立油库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预核准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 土地竞买预核准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6.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2 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经营许可初审-行业规划确认阶段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迁建、扩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拟建、迁建、扩建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2.行业规划确认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土地竞买成交确认书;
6.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平面布局方案、立面三维效果图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7.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其他相关材料;
9.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2 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六、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领阶段提交材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3.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2 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七、证书变更许可初审: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7.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9.油库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10.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11.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12.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仅需提交书面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14.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五、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许可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持有《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原油经营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许可初审申请材料 :
1.《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原油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上述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原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许可初审申请材料:
1.《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2. 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经营资格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经营资格注销的书面决议 ;
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原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资格注销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上述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六、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许可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七、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储运设施新建、迁建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九、资比例调整而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十、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十一、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三、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原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企业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七、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一)办件类型
上报件
(二)设定依据
1、《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2、《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申请条件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二、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1、《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10、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和《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13、备注:企业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1、《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4、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法定时限
30天
(六)承诺时限
20天
(七)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办理流程
受理(现代服务业科)(7天)→审核(现代服务业科)(7天)→上报(现代服务业科)(6天)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