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索引号:-dzhbj001/2020-0000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0日 时效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禁放区一:东至和庆镇镇墟(包括罗便村委会、和庆农场、新征农场和西流分场场部),南至儋州自来水有限公司(含南丰镇那麻村),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含海南大学儋州校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儋州院区),北至西联农场公司场部。

(二)禁放区二:海花岛全部区域。

(三)禁放区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敬老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区域;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加油站、液化气站、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按有关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四、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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