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一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0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时效性: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DCK36H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新地村委会新地村马路地(新地水厂)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公司滨海新区污水处理一厂进行检查,发现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污水处理一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污水处理一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我局将对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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