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拌合站王锁军
索引号:-dzhbj001/2019-0008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16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锁军:
负责人:王锁军
地址:儋州市和庆木排热作场二队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对你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拌合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未按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拌合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向你拌合站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42号),告知你拌合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拌合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拌合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基本事实认定违法行为情节属一般档次,处罚基准为2.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拌合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21750.00元)罚款。
你拌合站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600139820001600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你拌合站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9日
(联系人:袁毅,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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