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06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1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11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7477902661

地址: 儋州市政府办公大楼内

2019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儋州市松涛子弟学校教学综合楼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19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罚款壹拾万零肆仟元(10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852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联系人:李平凯,电话: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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