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dzzrghj001/2019-00660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4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房屋使用权依法流转及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明确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流转的权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及中央对振兴乡村战略和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农房应适用于乡村振兴中发展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领域;农房使用权流转不得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途,不得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第三条 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并依法依规办理本市范围内农村房屋的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在儋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包括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是指登记中心依法将农村房屋使用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六条 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包括农村房屋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申办农村房屋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的,登记中心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房屋具体情况、使用权年限、再流转同意权、抵押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构成。

办理农村房屋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所有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房屋使用权初始登记表、房产测绘图等材料。登记中心应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登记中心在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进行农村房屋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第八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应由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使用权流转受让人共同办理,流转受让人可由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构成。

办理农村房屋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登记申请表、流转合同、房产测绘图等材料。登记中心应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登记中心在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进行农村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指登记中心根据房屋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房屋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办理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抵押同意函、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房产测绘图、抵押房屋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登记中心应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登记中心在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进行农村房屋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第十条 个人宅基地以外的农村房屋使用权在依法流转、抵押融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明确是否授予受让人再流转同意权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授予受让人再流转同意权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再次流转的期限为原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自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房屋使用权自动归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农村房屋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房屋使用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若使用权人将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清偿相应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及流转受让人同意,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也随之转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房屋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村房屋使用权。处分抵押农村房屋使用权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的,应由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办理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农村房屋使用权消灭,抵押权自动消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农村房屋使用权流转或抵押登记手续: 

)不符合村镇总体规划的;

)农房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房屋使用权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房屋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购买房屋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或海南省对农村房屋使用权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82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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