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公示
索引号:-dzzrghj001/2019-0054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7日 时效性: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具体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2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550元/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役权; 4、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费 | 10元/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4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政府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718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5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出让的由受让方负担,转让、出租的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经营用地,属成片开发土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而转让的),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2、形成工业用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收费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收费依据。 | |
联系电话:23834367 |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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