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4
QSF-2017-240001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不再办理和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族办﹝2017﹞9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
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是基层民族事务部门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我省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依规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规范我省民族成份管理,切实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渐规范,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的做法和程序已不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不一致。
2016年8月,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等12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民族成份属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之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为落实12个部委公通字﹝2016﹞21号文件精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为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不再办理和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
二、此前我委下发的有关少数民族成份证明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公安部等12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pdf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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