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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16: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罗家显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培农场五区培瑞队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56240746X7 |
2023 年11月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儋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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