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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10:19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洋浦综执不罚决字〔2023〕第1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洋浦经济开发区福照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明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福照村 | 联系 电话 | |||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A9257F5R |
本单位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对 你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碎石加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 年 1 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已经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单行法律规范依据内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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