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16:3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事项序号 | 办事指南3.1.2 | |
适用情形 |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登记。 | |
事项类别 | 一般事项 | |
受理机构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承诺时间 | 3个工作日办结 (本事项需要公告1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 告知不予受理 (如材料需要补正的在告知不予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 审 核,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 以实地查看 →公告 →登簿 →发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2、《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 通知》 | |
申请人类别 | 自然人 | |
形式 申请人 提交材料 | 原件 | 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任选一项: (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 2 ) 身份证遗失的, 提交临时身份证; ( 3 ) 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 4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5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6 )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 证件; ( 7 ) 外籍自然人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 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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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申请人, 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供) : 1、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 出生医学证明, 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非被监护人父母 的, 可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 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当中涉及法律 文书及公证材料应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 说明》要求提交; 2、监护人身份证明, 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材 料; 3、涉及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 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 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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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系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提供) : 1、代理人身份证明(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 ; 2、授权委托书 (符合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 说明》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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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 √ | √ |
农村房屋规划报建审批表 | √ | √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或 测量报告的应一并提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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