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0 11:0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
事项名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 | 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事项类别 | 一般事项 | 受理机构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承诺时间 | 3个工作日 (已纳入一窗受理的事项内容按照一窗受理的时限办理; 申请继承受遗赠审核时间不计入本事项承诺时间) | 办理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申请人类型 | 不限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要求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必要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任选一项: 1、自然人: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2)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 (3)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5)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自然人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4 | 监护关系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供): 1、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非被监护人父母的,可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当中涉及法律文书及公证材料应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要求提交; 2、监护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材料; 3、涉及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5 | 委托关系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不能前来办理的提供): 1、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供经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经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章的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按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3、代理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6 | 转移原因,任选一项: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者按照本办事指南申请继承受遗赠审核;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6、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另属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转让其享有份额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书面材料; 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提交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符合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要求)。实体分割应根据本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变更登记不动产分割情形提交材料;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7 |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明(登记簿上存在预告登记才需提交) | 必要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8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需提交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文件。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9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并进行转让的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0 | 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1 | 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契税、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2 | 异议登记知悉材料(登记簿上存在登记才需提交) | 必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交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如材料需要补正的在告知不予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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