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0 10:59
预告登记注销
事项名称 | 预告登记注销 | 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
事项类别 | 简易事项 | 受理机构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承诺时间 | 1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申请人类型 | 不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要求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2 | 不动产权证明 | 必要 | 原件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任选一项: 1、自然人: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2)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 (3)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5)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自然人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4 | 监护关系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供): 1、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非被监护人父母的,可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当中涉及法律文书及公证材料应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要求提交; 2、监护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材料; 3、涉及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5 | 委托关系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不能前来办理的提供): 1、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按照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供经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经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章的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按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3、代理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6 | 注销原因材料,按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提交证实债权消灭材料。如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需符合本办事指南《关于材料内容的特别说明》要求;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提交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书面材料。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交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如材料需要补正的在告知不予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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