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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02   

儋州市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坚持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体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好证件管理工作;管理、督导、检查儋州及辖区各县级局做好专卖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烟草制品的不法行为,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负责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实施,根据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规定和细则;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审核或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许可;对本辖区内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备案;对县级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指导;负责专卖队伍组织建设和专卖管理人员培训;负责督导考核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

 

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本辖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督办或直接查处各类重大烟草违法案件,组织、指挥、协调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经营和查办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本地区涉烟违法案件的情报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联动及共享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负责监督考核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县级局的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负责对县级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指导;负责全市系统专卖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工作。

 

2

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加强管理考核,有效开展资产经营;贯彻执行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以“三个满意”为目标,认真实施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工业、服务零售户、服务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负责根据省局年度发展计划和辖区内市场卷烟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品牌培育、货源组织、价格管理、工商协同等工作;落实卷烟品牌培育,做好品牌宣传、促销、推广和维护;研究分析市场销售情况,合理组织货源,研究制定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服务策略并组织实施;

 

为卷烟零售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维护本辖区客户档案材料管理和零售客户分类的评定,管理、分析客户订单,定期将客户需求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解答客户电话咨询,记录、整理客户意见,并将信息传送相关部门;为广大卷烟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创造和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

负责承办辖区体制改革有关事项,办理企业的设立、合并、撤销及企业注册登记等具体工作;承办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政策、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依法审议辖区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和经济合同审查工作。

 

负责辖区的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有关的法律诉讼工作。

 

负责本单位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以及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专卖执法队伍业务素质。

 

4

严格按照有关烟叶种植、收购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负责全市的烟叶收购管理、等级质量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烟叶生产建设的有关工作。

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局下达的烟叶收购调拨计划,执行烟叶收购调拨价格政策,参加烟叶网上交易;负责烟叶统计工作,上报烟叶生产、收购、调拨和商业流通报表;负责烟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烟叶质量评价和成本效益分析。

 

5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下)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移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卷烟市场检查管理,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后,按规范程序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的查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情况的检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

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卷烟的生产销售检查管理,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规范程序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联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或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予以审查、接收并立案侦查。

3

对无标识卷烟查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正常进口的卷烟、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等专门标识检查管理。发现无上述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海关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对走私卷烟的查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卷烟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走私卷烟违法行为的,依法将走私案件移交海关,由海关依法进行查处。

海关

依法查处走私卷烟的违法行为

5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保存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共同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存放地点依法进行管理。

海关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儋州市局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明晰;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定性是否准确;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程序是否合法;

10)材料是否齐全;

11)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将以本单位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与案件合法性相关的内容提出同意或建议修改、补正、移送等审查意见;

3)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留存审查工作底稿;

4)研究梳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总并向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法规部门汇报;

5)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专卖执法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2)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收到并确认送审资料后,填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登记台帐》。

3)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故不能按期审查完结的案件,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专卖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4)对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6)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为全面落实《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儋烟专〔201243),规范儋州市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完善专卖执法队伍考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儋州片区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专卖执法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儋州片区各专卖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审批)案卷。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根据案件登记表对评查对象的执法案卷(含行政许可案件),进行随机抽取,并开展评查。市级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具体标准。

2)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专卖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进行评查。

3)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应当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实际。

4)被评查单位应主动配合专卖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案卷评查应当严谨公正。集中评查时,评查人员不得参与自己所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交叉评查时,应避免评查人员相互评查对方单位的案卷。评查人员应将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名。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案卷评查负责人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

2)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所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在整改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评查工作结束后,案卷评查负责人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分析专卖执法工作情况,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年度评议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组织案卷评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案卷评查的单位,或不按要求提供案卷目录、案卷卷宗或其他资料的被评查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

 

(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儋州片区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儋州片区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儋州片区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违法或不当时,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及时、公正、公开;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5)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查证属实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擅自委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做出纠错决定的;

(九)人民法院在烟草专卖行政诉讼中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按照合法程序涉案人员、机关予以回避,以免当事人、当事机关利用职权销毁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或者互通情况。

2)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情无利害关系的专人整理涉案材料,及时移送当地司法部门。

3)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做好涉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4)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5)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将违法事实认定、处理方法等告知当事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案件承办人、勘验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勘验人承担责任,如该案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给国家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给予承办人、勘验人调离原岗位,并共同赔偿损失的20%

2)因审查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造成违法执法,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给国家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给予停职检查,并共同赔偿损失的20%

3)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由承办人、承办机关、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写出深刻检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给予该负责人免去职责,承办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

5)对应当提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复杂、重大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维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做出改变决定的负责人承担责任,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共同赔偿损失的20%

9)实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或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儋州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后续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管理方式、服务措施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后续监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对零售许可证入网、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非法经营、法定退出事项等后续监管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4)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停业、歇业等后续申请依法依规办理情况;

5)依法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查并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将市局稽查大队及各直属县级局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专卖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

六、监督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申请等许可证后续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许可退出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许可证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在许可证退出处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手续,导致无证供货等出现后果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导致辖区许可证管理秩序混乱的,或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违法经营、退出事项长期存在而没有及时发现处理的,或被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发现、举报或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2313”卷烟市场监管电话的举报投诉受理和信息咨询

向社会广泛宣“12313”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有负责人员接听。属于专卖法律法规咨询的,要当场解答属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属于举报、投诉烟草专卖人员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0898-23882282

2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法律六进”、“三创三征”等主题活动以及“3.15”、“12.4”等主题宣传日,借助宣传板报、条幅、宣传册、普法宣传短信、咨询台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解答社会群众关于烟草行业的法律疑惑,提升公众对与烟草行业的认知度与支持度。

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0898-2388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