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监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
(四)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七)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八)中医药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九)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的监管
(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十一)医改工作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十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查落实
(十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类项目工作督查落实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儋州市卫生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计划;负责制订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服务资源配置。 |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镇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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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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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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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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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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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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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统筹实施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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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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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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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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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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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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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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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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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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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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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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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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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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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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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
执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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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组织拟定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师管理制度。 |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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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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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妇幼卫生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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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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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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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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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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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本市中医药、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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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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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管理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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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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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外资独资医院相关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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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负责中医药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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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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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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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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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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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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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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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和实施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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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管理卫生行业社会组织,促进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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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拟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相关科研项目。 |
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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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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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
负责卫生有关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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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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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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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卫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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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本市卫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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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卫生综合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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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医疗卫生保障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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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儋州市卫生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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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
市卫生局 |
1、依法打击和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指导;3、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对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7号) |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妇联对“两非”纳入“三八维权周”、“春风行动”活动进行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
市计生委 |
1、组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管理模式;3、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药具和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4、做好孕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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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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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
市公安局 |
1.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时,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育龄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手续时,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并保留存根。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督查工作;2.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每月5日向辖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上月辖区内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人员有关信息,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关超生人员的信息材料;3.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引产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4.对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向相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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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1.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法规、规章时,体现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规定,劳动合同中应有计划生育的内容;2.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奖惩的内容,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招聘、录用;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 在办理公务员及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检查调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二孩的,须核查拟调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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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
市民政局 |
1.指导基层单位把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法定外生育行为的发生。市民政局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2.指导基层单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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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1.与建筑单位(公司、工程队)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单位所聘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先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2.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法定代表人制,配合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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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合理安排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落实上级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2.完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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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1.按照有关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运营手续或年审车辆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2.积极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发现违法计划生育的,立即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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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
市工商局 |
1.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营业执照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2.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督促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3.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活动,配合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育龄流动从业人员严格查处;4.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成立流动人口生协会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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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营销管理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物定点管理,加强对销售避孕药具管理,保证避孕药具安全有效;2.参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督查和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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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 |
1.指导各级妇联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2.指导各级妇联将关注母爱、关爱女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相结合,加强对育龄妇女知识和就业能力的培训,鼓励育龄妇女建功立业。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扶持帮助贫困母亲、计生困难户脱贫致富;3.指导各级妇联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作为评选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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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餐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监 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
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计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计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对他其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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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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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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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职 业 病 监 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
市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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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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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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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城镇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
市卫生局 |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3号令) |
某市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城市管理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该系统与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联网,接受省级在线监测。同时,该市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市住建局 |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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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弃婴救助管理 |
市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某公民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如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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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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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弃 婴 救 助 管 理 |
市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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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市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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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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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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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
市卫生局 |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7号令) |
某英国公民因突发疾病在我省某市某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国安葬,并向该市民政局和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该市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使馆意见函、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办同意后,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遗体运往英国安葬。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该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该市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市民政局 |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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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办 |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侨办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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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 |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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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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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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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卫生局 |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
某市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借助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该市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 |
市民政局 |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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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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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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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公安局 |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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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市县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
市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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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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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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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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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
某市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逐级上报。市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
市国土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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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住建局 |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
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市应急抢险指挥部,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商务等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市交通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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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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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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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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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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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
市教育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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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教育厅开展学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
市教育局 |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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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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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饭店安全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某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市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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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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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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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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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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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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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2 |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
市卫生局 |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17号令) |
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市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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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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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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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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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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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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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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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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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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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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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器械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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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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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审核是否同意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360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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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初审、监管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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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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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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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7 |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
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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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疫苗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采购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计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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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9 |
中药代煎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
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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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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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0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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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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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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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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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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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主要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卫生、计生相关违法行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3.省卫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二)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监管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供货、配送,包括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供货的;
2、是否按规定进行网上操作确认;
3、是否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2、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监测制度,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系统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情况进行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2、根据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监督内容中行为之一的,且一次违规的,对企业进行约谈,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2、二次违规的企业,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农合基金监管情况
1. 各项政府补助基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配套不到位、虚假配套、挪用、挤占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2. 是否按政策规定使用新农合基金,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基金等违规行为;
3. 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基金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否存在多头开户、账外存储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转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等。新农合基金结余、基金利息是否及时归账新农合财政专户;
4. 是否组织新农合检查和县级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以及整改的落实情况;
5. 新农合补偿是否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村级公示必须要在村务栏进行公开。特别是特殊病种重复报销公示落实是否到位;
6.新农合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新农合基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
1.重点指标达标情况
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目录外费用所占比例、住院实际补偿比、病种付费高费用占比、药占比和检查占比等6项指标达标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情况
(1) 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比例用药、滥用抗生素、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而给予报销的行为;
(2)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收费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有无乱加价、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问题;
(3) 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审查不严,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4) 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造假、有无冒用参合人员资料假住院、假门诊等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
3. 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
医院建立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费用内控管理措施情况,重点落实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执行管理情况。
是否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是否正确执行药品、病种及疗诊项目管理政策;是否严格执行转诊制度、意外伤害审批制度;是否制定内部控费管理措施,建立限价考核奖惩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2012年10月下发了《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办法。2013年1月下发了《建立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制度的通知》,成立省、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专家稽查队伍,整合力量,负责执行省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工作。
(二)对医疗机构采取定期和突击巡查,每年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抽查两次,并抽调三级医疗机构专家对抽查病历进行评审。
(三)利用年度新农合考核机会,每年对市县定点一、二级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开展新农合反欺诈及医疗服务滥用信息系统建设。省财政2013年投入300万用于该系统开发,目前全省各市县合管办已开始试运行,该系统运用有效提高审核错误识别率,快速发现疑似病例或行为,弥补了人员经验不足的缺陷。
(五)加强对群众举报信的核查。
(六)通过开展病种限价、床日付费、住院与门诊总额预付、乡镇级医院住院“限费医疗”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七)加强新农合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培训(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审核、支付方式改革培训等),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新农合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一)听取汇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分别按检查内容进行汇报。
(二)现场检查。查看新农合报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是否齐全,有关制度建设的文件是否落实等。
(三)病历抽查。核查报帐材料与病历及化验单、处方等是否相符,住院和门诊诊疗过程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制度的通知》规定要求,如有必要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促其限期整改并择期复查。
(二)进行全省通报、违规费用予以扣除,并视情况拒付当月补偿费用、纳入不良记录和纳入年终结算考核、取消定点资格。
(三)重点指标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仍不达标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从医疗机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病种限价付费所占比例不达标的予以通报并纳入重点稽查对象。
(五)《整改通知书》和医疗机构整改报告将作为年度新农合考核评估的依据性材料纳入各市县的评分项目。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医院《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理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文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提问医务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通过人民满意医院创建等活动,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质量控制标准、相关规范文件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发现医院感染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生命安全。省卫生监督总队要加强医院感染法规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对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与学会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全面检查:由市卫生局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
3、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2、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3、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4、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6、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7、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全省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1、全面检查: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3、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县为主,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21条)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2)实施代孕技术的;
(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22条)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2、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4、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5、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1、专项检查:由我局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3、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2、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3、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贴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诊处方等。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有利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也有利于促进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按照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事中、事后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大型医用设备。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跟踪评价,事中、事后管理。
(二)现场督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跟踪评价:分析跟踪数据,对照实际情况,是否符合配置规划、是否符合配置标准需要、是否配置备案、是否进行使用评价。
(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结果公开。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跟踪评价。
1.分析数据。
2.对照实际数据评介。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1.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对使用单位通报批评。
(三)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
(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情况;
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2、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半年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3、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制定下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
2、按省级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并按季度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3、对任务目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4、年底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2、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分析、预警预测,及时了解各市县疾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导检查中一旦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将有关违法线索及时提供给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医改工作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单位:儋州市卫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资源情况、基本医保参保及筹资情况、基本医保报销情况、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情况、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情况、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情况、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情况、落实政府办责任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推进政事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创新医院管理服务、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2.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配合省卫计委对我市的医改督导检查工作。
3.实施年终考核评估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下发医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2.按要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并按要求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3.根据医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年终组织开展医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
五、监督检查措施
报送书面自评材料及相关数据,市医改领导小组年终组织现场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现场反馈,并督导积极整改。
(十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卫生院、农场医院(防疫站)、海大儋州校区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0-36月龄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共计12大类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开展两次督导检查。
2、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每月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制定下发项目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目标;
2、按省级要求每月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3、对任务目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4、年中、年底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专业机构每季度对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卫生局;
2、委托专业机构每月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了解各镇卫生院、农场医院(防疫站)、海大儋州校区医院工作开展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将通报结果报送给省卫生计生委。
(十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类项目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2.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和听力筛查项目、农村高危孕产妇救助项目、妇幼监测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2、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每月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制定下发项目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目标;
2、按省级要求每月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3、对任务目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4、年底组织开展重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专业机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类项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卫生局;
2、委托专业机构每月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类项目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了解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将通报结果报送给省卫生计生委。
附件5: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医师定期考核政策咨询及结果公布 |
定期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公布考试结果。 |
医疗管理科 市医学会 |
23315854 31139890 |
2 |
医疗纠纷有关政策咨询 |
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医疗管理科 |
23315854 |
3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
为群众提供新农合有关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大病医疗保险、跨区域报销等有关政策解释工作。 |
市农合办 |
23322456 |
4 |
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处罚结果公布 |
依法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结果进行公布。 |
市卫生监督所 |
2332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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