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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02   

儋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产权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产权转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的监管

(四)对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

(五)市属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履职表现的考核评价监管

(六)市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监管

(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对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对所监管企业改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

(十三)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情况的管

(十四)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监管

(十五)所监管企业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监管

(十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监管

(十七)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监管

(十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管

(十九)单项5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稳定廉洁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以及依法监管和建设法治国企的精神。

 

拟定或参与拟定和指导拟定市国资国企科技创新、管理提升、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改制改组、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公司治理、监事会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激励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2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改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审批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及处置。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宜中需由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

 

组织开展市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监督检查。

 

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重组或组建方案并推进落实。

 

受理所监管企业关闭破产立项,指导做好有关职工安置工作。

 

研究提出市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性、全局性、结构性等重大问题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项目投资计划,推进落实重大项目投资活动。

 

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担保、质押等融资活动以及重大股权投资决策。

 

3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及进行资金核实批复工作。

 

组织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职评价。

 

组织所监管企业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开展市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动态监测及统计分析。

 

配合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指导意见。

 

核准所监管企业当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对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核准所监管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办法。

 

核准所监管企业年金方案。

 

4

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制定或核准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核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开展重大事项分析、跟踪工作。

 

跟踪指导、协调推动所监管企业与央企及其他国有企业、非公经济企业进行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或项目合作并组织实施。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

 

协调处理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5

 

 

 

 

 

 

 

 

 

 

 

  5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拟订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进行试用期、聘任期、年度的综合考核评价,提出任免或推荐建议。

 

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物色、引进、选拔、考察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拟任人选。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三重一大”等制度的落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范兼职等监管工作。

 

研究提出我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和指导开展人才强企战略,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6

依照法定要求,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依照法定要求,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当期监督、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对所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

 

提出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决定。

 

向所监管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代表国有股权监事。

 

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或进行奖惩、任免。

 

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监事会建设。

 

协调市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财务决算、资产评估、人工成本及薪酬分配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7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方案。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支执行情况。

 

8

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防火防风防汛、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信访维稳、反恐治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和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组织开展市国资委系统推选省党代会和市党代会党代表工作、以及市政协委员人选和劳模先进人员等方面的推荐工作。

 

推进和指导本系统企业开展思想教育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推进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党规党纪、行业规章规定和从业纪律,抓好预防、监督和执纪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人事监察和党务、司务(厂务)公开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市国资委

指导企业依法清理劳动关系,制定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出具意见。

1、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

 

  2012年,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我委的指导下,制定了该公司改制关闭职工安置方案,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该公司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上报我委,我委根据该职工安置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安置该公司职工,市财政局根据我委年度职工安置预算资金,拔付资金安置职工。

市人社局

审查批复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企业社会保险清算。

市财政局

通过年初预算安排职工安置资金。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产权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日常登记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3)档案管理情况。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4)整改事项落实情况。收到市国资委限期整改通知书时,能否认真按期整改并书面报告。

 3、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检查。可与其他产权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同时开展。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2)各市属监管企业和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3)市国资委选择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4)市国资委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产权转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市国资委有关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7)国家其它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8)对暴露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9)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批协议转让项目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市国资委牵头,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各市属监管企业进行联合大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部门、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以及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检查结合,总结交流经验与完善政策相结合。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2)各单位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3)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4)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市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合规情况:当年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与年薪核定批复文件的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监事会检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4月。检查全覆盖。

4、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监事会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执行市国资委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标准的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2)企业自查;

  3)监事会审核检查;

  4)将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合规的情况,要求企业予以整改。

 

(四)对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人工成本预算

执行情况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市属监管企业并表范围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2)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3)与职工收入分配相关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监事会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4月。检查全覆盖。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各市属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人工成本专项审计。对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鉴证意见。

    5、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自行填报财务决算报表相关数据及人工成本成本专项审计核实表;

   2)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含有专项鉴证意见的报告;

   3)市国资委对不合规情况,要求予以整改;

   4)将清算与评价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合规情况,要求予以整改。

 

(五)市属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履职表现的考核评价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市属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履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以经营业绩考核为基本指标,以多维度考核评价机制为主要抓手,从监事会、财务、审计、干部职工等多渠道广泛收集干部评价信息,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4、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定期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

    5、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1-3月份,下发考评工作通知,确定进行年度考评的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名单。

   2)组成联合考评组,进驻企业开展考评工作。

   3)通过听取报告、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年度工作表现。

   4)对考评情况和测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评等级及相关意见建议。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审定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考评结果。

   6)向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考评情况,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调整任用、奖励惩处、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或重用;考评结果为“良好”(称职)等级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肯定其成绩,指出差距,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考评结果为“一般”(基本称职)等级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考评结果为“较差”(不称职)等级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进行改组和组织调整。

 

(六)市属监管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各市属监管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内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以聘任期内的年度考核评价情况为依据,从监事会、财务、审计、干部职工等多渠道广泛收集干部评价信息,形成聘任期考核评价意见。

4、监督检查措施

    企业领导人员一个聘任期为三年。每年根据聘任期满的企业领导人员名单,分批组织聘任期考核。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聘任期考核工作方案,通知有关企业及领导人员做好考核工作准备。

   2)组成考核组,进驻企业开展考核工作。

   3)通过听取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收集职能部门评价意见等形式了解聘任期工作表现。

   4)对考核情况和测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等级及相关意见建议。

   5)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考核情况,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及是否予以续聘。

   6)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聘任期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以适当形式给予通报表彰,特别优秀的应优先提拔或重用;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肯定其成绩,督促其改进;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工作调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再聘任或予以免职。

 

(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所监管市属监管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纠纷案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1)市属监管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存档是否完备;

2)市属监管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纠纷案件是否按规定报送我委核准、备案;

3)市属监管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是否履行完内部决议程序。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事一查,根据企业报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情况,在协调市属监管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纠纷案件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领导指示及法院系统告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审核材料

   2)查阅资料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违背出资人意愿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核准、备案;

   2)依法撤销核准、备案文件;

   3)依法责令进行整改;

   4)对企业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战略规划中不符合国家、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的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着力指导所监管企业突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坚持效益优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

3、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企业要编制五年总体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规划,每年年底要上报当年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期要开展五年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期末要开展上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的执行评估。市国资委每年重点抽查企业重点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年度抽查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各企业应当将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实施情况与计划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4、监督检查措施

将每个年度的规划目标列入当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通过企业每年上报的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重点抽查结果完成情况,督促指导企业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及时化解发展过程遇到的矛盾问题。通过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期末总评估等工作,全面及时总结各企业在每个五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阶段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等,全面推进规划的落实。

 5、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

   2)所监管企业每年要上报年度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

   3)市国资委组织专人及监事会开展抽查工作,并形成企业重点任务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

   4)市国资委制定开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五年总体规划评估实施方案,规定评估范围和重点及上报评估报告时间,并在各企业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拟定汇总情况报告,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6、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每个五年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因客观因素导致目标不能落实的将指导企业对规划目标进行调整和修订,非客观因素造成严重偏离规划目标的将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九)对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市属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阶段性对标和总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比例一般不超过30%),监督检查市属监管企业在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的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资委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对计划外投资或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市属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市经济发展规划,并对全年投资计划按时间节点进行相应分解,对标检查其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协助企业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推动市属监管企业投资有序推进。投资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企业要将项目的后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5、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市属监管国有企业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主要程序:

   1)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国资委提交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交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者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3)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论证,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于当年331日前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5)市国资委重点审查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与企业战略和规划是否一致;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从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

   6)市国资委收到完整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所出资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市属监管国有企业违反《市属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国资委责令企业改正,并在年度等级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对所监管企业改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中具体改制事项的实际完成情况,如对改制关闭、破产、重组、兼并、出售、股份制等行为实际依法履行情况,改制中职工安置情况,改制后企业发展情况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要求企业提交改制情况报告和到企业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企业改制的实际完成情况,分析整理出企业改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企业整改的内容和措施,以有效促进企业改制实施。对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的,市国资委将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报送单位。

 5、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以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权利,依法指导企业改革重组。

(2)对监管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退出的,以及按规定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改制项目,市国资委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6、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企业改制实施事项的实际完成情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能整改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市国资委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分别与分管领导和党委委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是否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到企业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4)是否与下属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并按规定抓好落实。

 3、监督检查的方式

市国资委抽调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组,对市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明查、暗查抽查,并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随机到企业专门开展明查和暗查抽果。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措施有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录音录像、问询基层员工、抽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201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决定》和《中共儋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检查方案;

2)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3)到企业进行检查指导;

4)根据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和市国资委领导的指示,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采取暗查、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复查,视情况实施通报和处理。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已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1)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范围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4、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财政局要求或上级部署、领导指示  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通知被检查单位;

   3)听取介绍;

   4)实地察看、查账;

   5)询问有关人员;

   6)情况汇总。

6、监督检查处理

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改进的事项提出工作要求。

 

(十三)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

实施情况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负责清产核资审计的中介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清产核资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2)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

3)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清产核资中出现的资产损溢是否按标准出具了鉴证意见,并提供经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4)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是否进行公示,接受职工查询;

 5)企业内审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对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材料进行审核签字;

    6)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3、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企业上报的材料,实地查看相关资产。  

4、监督检查的措施

    问询有关人员,核查资料、实物,取得相关证据。

5、监督检查的程序

1)听取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账簿、凭证等材料;

3)实地查看实物;

4)问询情况;

5)收集认定资产损溢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2)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我委备案。

3)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分析在资产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相关资产损失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4)企业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积极清理和追索,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5)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报送资产减值核销申请的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可能存在损失的资产提取了资产减值准备;

2)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是否有确凿合法的证据表明该资产已发生性质改变,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3)企业是否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回收的资金或残值是否按规定入账;

 4)企业内部审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是否对该项资产损失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企业财务部门是否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6)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是否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重事会的企业是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7)企业是否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企业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调查了解情况,核查相关证据。

5、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企业对减值资产的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账簿、凭证等材料;

3)实地查看实物;

4)收集认定资产减值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取得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出具批准财务核销文件;

2)企业根据批准文件,对企业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3)在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中,由中介机构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4)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中介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情形进行追责。

 

(十五)所监管企业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按国资委要求编报年度预算;

  2)企业年度预算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市国资委考核目标;

  3)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4)预算主要指标间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5)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管措施是否有效;

  6)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  

  7)年度预算案是否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8)企业年度预算报告连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预算的决议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三次。年初、年中召集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年终,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和程度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2)不定期抽查,对主要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预测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4、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预算报告,分析预算指标。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查阅账簿、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告、会议纪要;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审核通过的年度预算案进行批复;

   2)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偏差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和会计准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新的会计政策是否能恰当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

3)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是否分别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4)会计估计变更是否能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企业主要指标影响程度情况说明;

5)企业相关材料是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签字确认。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4、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核查相关材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查阅账簿、会议纪要;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予以纠正;

 2)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企业会计报表合并的范围是否是以“控制”为基础确定的,是否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思想。

3)所有子公司是否纳入的合并范围,即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4)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5)合并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6)企业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议案是否分别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7)企业相关材料是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签字确认。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4、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查阅账簿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进行整改;

  2)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属监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报表、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2)是否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原则。

3)是否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4)是否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5)是否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6)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7)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的内容是否完整。

8)对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是否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9)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年一次。

4、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查阅账簿、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会议纪要;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进行整改。

  2)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单项5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监管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捐赠赞助事由、对象、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2)捐赠赞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捐赠赞助是否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

4)是否严格控制捐赠赞助规模与标准。

5)企业是否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

6)设立重事会的企业是否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重事会的企业是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7)相关批准材料是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签字确认。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大捐赠赞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

4、监督检查措施

  调查了解捐赠事项,查阅相关材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查阅账簿、报表、会议纪要;

  3)面谈询问;

  4)现场检查;

  5)情况汇总;

  6)反馈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

  2)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