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索引号:-68728705-1/2019-00003 分  类:/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时效性: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海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儋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利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七、市级经济园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八、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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