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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2 15:28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琼建村〔2018〕72号)、《关于<海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琼建村〔2018〕409号)和《关于严格掌握标准,加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136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18年至2020年,有计划分步骤解决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为:4类重点对象)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保障;同时,通过市自筹资金方式,加大其他贫困农户(以下简称为:一般户)的危房改造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一般户危房进行改造。
二、改造原则
(一)突出重点、加强保障。把保障4类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省下达的年度危房改造指标全部安排给4类重点对象,市里的年度改厕指标优先安排给4类重点对象,省下达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指标优先安排给重度残疾人家庭户。
(二)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鼓励选用地方特色建筑材料,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大方的住房。在按危改建筑面积标准实施改造、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在改造过程中预留接口,待脱贫致富后对房屋接着进行扩建或加层,解决住房舒适度问题。
(三)科学规划、逢建必报。农村危房改造用地须符合村庄规划,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鼓励一宅多户。实行逢建必报和免报建费制度,超面积标准的危改房一律不予批准报建(“一次设计、分步实施”改造的除外)。对在测绘报建前已动工建设、经测绘后确定为村庄规划区外的,镇政府可考虑农户实际情况申请补助资金拨付,但不宜办理报建手续。
(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信息公开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经全面排查确定错评为贫困户的,其未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同时,各镇要加大教育、督促力度,促使农户尽快建成入住。
三、补助标准
1.拆除重建(异地新建)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5万元/户。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户3.5万元/户。
(3)一般户3万元/户。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政府兜底保障方式解决。
2.修缮加固补助标准。
(1)D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标准3万元/户。
(2)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标准1万元/户—3万元/户;即维修屋盖、墙体(含门窗)、梁柱三项补助标准3万元/户:二项补助标准2万元/户;一项补助标准1万元/户。
四、补助对象确定
(一)4类重点对象。经2018年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后,确定为4类重点对象,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家庭,可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其中:无房户,经农户申请说明,村小组、村委会、帮扶责任人、镇包点干部和镇政府危改工作人员签名精准认定后,可参照D级危房给予安排解决。对住房没有达到人均13平方米的农户,可按人均13平方米补建,按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一般户。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一般户家庭,可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一般户危改分3年进行,至2020年全面完成。其中,2018年优先解决人均年收入稍高于贫困标准的群体(贫困边缘户)危房改造问题。
具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农户不得享受一般户危房改造补助:
1.生活在农村,全部家庭成员为原城镇户籍包括农垦城镇户籍家庭。
2.农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的。
3.已在集镇,或城市买有住房(含自建房)、商铺、地皮等房地产的农户(移民搬迁的除外)。
4.家庭拥有或使用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汽(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5.家庭成员(含已分户直系亲属)办有(或投资)经营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如饭店、宾馆、超市、农家乐、工厂、药店、诊所等)的农户。
6.家庭成员健康具有劳动能力,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
7.家庭成员(含已分户直系亲属)有1人以上(含1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农户,或1人担任村三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的,或1人以上(含1人)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稳定的农户。
8.全家外出不常住村里一年以上的农户;
9.儿女都有工作有安全住房,只有老人在农村居住危旧房的。
10.已签订拆迁协议或近两年纳入拆迁范围的农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如确因当时补助资金少、建设面积小、房屋质量差,且受到台风、强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坏变成危房的,经核查鉴定属实后,可再次列入危改补助对象(不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但须拆除利用原享受补助资金建设的危房后方可批准动工建设。
五、改造面积及验收标准
(一)改造面积标准。
1.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1)严格执行危房改造标准,即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提高,3人以下厨房和厕所面积不超过6平米;3人以上厨房和厕所面积不超过9平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得以建设谷物储藏、农具放置房名义扩大面积标准。
(2)2018年及之前已开工建设且完成基础及以上工程的危改房,如设计面积超标准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整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可继续完成建设,安装普通门窗,严禁搞豪华装修;尚未开始第二层施工的,如一层达到最低面积标准的只能建一层,不得继续进行二层及以上建设;如一层达不到最低面积标准的,可建二层,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面积标准的上限。
(3)刚开挖基槽的危改房,面积超标的一律停工,重新按照面积标准变更设计再施工。
2.一般户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一般户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可结合家庭人口及自身资金承受能力情况适当增加,可一次设计、分布实施,原则上按宅基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设一层,不得超大面积改造和豪华装修。须承诺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改造任务,房屋建成入住后1个月内必须自行组织拆除危旧房,不按规定时间拆除危旧房的,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二)验收标准。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行“五个基本”: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升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主要验收内容为:1.质量安全。2.符合规定面积标准。3.内外墙批档、安装门窗,接通水电,配套建设卫生间和厨房,屋顶防水。
新建的危改房应配建卫生间和厨房,已经建好的危改房没有条件在新房内配建卫生间的,需在院内或就近配建卫生间。
六、改造方式
(一)D级危房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能加固的优先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二)C级危房应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要求。严禁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无关的用途。
(三)由于用地面积、交通运输等原因需要异地新建的,新址须满足村庄规划要求,不得侵占农林田地,并经村小组(村委会)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由农户与镇政府签订危房拆除协议。
(四)坚持“建新房拆旧房”原则,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农户搬迁入住新房并自行拆除危旧房,镇政府才予拨付最后一笔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农户未拆除危旧房的,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确因兄弟合住、联排房等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须在危房前侧醒目位置悬挂“此房已实施改造,严禁住人”等标识牌,并不得住人。
(五)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为切实整改我市危房改造进度慢、面积超标等问题,鼓励倡导各镇政府协调有资质或经过培训的施工队伍组织统筹指导建设:由农户和施工方签订协议,约定改造方式、改造面积、动工和竣工时间、资金支付方式等,镇政府和农户全程跟踪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造价标准指导价。
有条件的乡镇,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三类对象可以统建幸福大院,配建公共卫生间。
七、资金保障
(一)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资金保障。
1.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从省下达我市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2.按1.0万元/户标准下达给各镇,作为危房改造整改和拆除危旧房的统筹资金。
(二)一般户危房改造资金筹措。
一般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分年度解决。
(三)统筹整合相关建设资金。
整合省残联下达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优先用于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整合市改厕资金,优先解决4类重点对象的改厕问题。鼓励社会资本以合作方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乡村民宿,以减轻贫困户经济负担,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贫困农民创业就业,实现可持续脱贫致富。
八、操作程序
(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危房等级鉴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鉴定危房等级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建村函〔2018〕551号)文件精神,委托异地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4类重点对象和一般户危房等级鉴定,为下一步精准改造、精准消灭危房奠定基础。
(二)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情况(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或其他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危房照片(含有户主和参照物)等证明材料。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召开会议,对各村民小组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妥善保存评议记录备档,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镇政府组织人员上门核查。镇政府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农户住房状况、户籍、家庭信息、收入等情况,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镇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危改办审批(报送材料:村小组和村委会所报送的材料、镇政府班子会会议记录、公示无异议等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市危改办审批。接到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市危改办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后确定补助对象,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并将结果反馈给各镇。
九、时间节点要求
按年度计,每年4月底前完成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5月份动工;9月30日前全部竣工;10月份验收、悬挂标识牌;11月30日前入住并拆除危旧房。
(正文副本)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儋州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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