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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2 15:21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6〕267号)、《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8〕14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完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对象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小学教育
小学资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中:伙食费2000元,学习生活用品、交通费400元)。
(二)初中教育
初中生资助标准为:2900元/人/年(其中:伙食费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交通费400元)。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
在园幼儿(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全部为生活补助)。
注:截止当年8月31日(含),不满3周岁的在园幼儿本学年不能享受补助,每名受资助累加不得超过6个学前。
(二)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其中:生活费1000元,住宿、教材费1000元)。
注:已获得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不再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
(三)中等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标准为:3500元/人/年(全部为生活费补助)。
(四)大学教育(包括全日制的专科、本科学生)
教育、财政、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过市教育基金会、“希望工程”等社会救助,确保大学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贫而失学。
用好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优先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对象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的贷款需求,做到愿贷全贷。
四、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资助工作。学生对“雨露计划”、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和低保、特困大学生资助等项目的申请和审核,分别由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市民政局负责,并按照儋教字〔2018〕93号文规定的时间节点,把受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及时送交市教育局。同一学生如申请不同的资助项目,市教育局应本着“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
五、发放流程
扶贫专干采集学生信息→镇政府汇总审核→市扶贫办(民政局)审核学生贫困户属性,并需把审核情况反馈给各镇政府→镇政府制成补助明细表→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学生就读信息和资助信息→教育局和镇政府同步公示审核后的学生信息→市财政局进行发放审批→市农信用社发放补助到学生户主惠民一卡通账号→市教育局公告发放情况。
本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doc
儋州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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