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索引号:dzscjdj001/2023-0008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5日 时效性:

儋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儋州市“双打”办、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排浦华之茂贸易商行(宋某兴)使用含特殊标志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102日至2023215日期间,分三次从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得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400套,全部为供货方作为当事人购买其他产品的附赠产品,无购进价格。当事人将陶瓷产品作为顾客购买陶瓷锅具产品的赠品赠送,故无销售价格,运输破损22套,已赠送350套。上述陶瓷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有“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字样,在内部有标识为“中国夢 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宣传卡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予以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由于上述陶瓷产品是赠品,无购进和销售价格,故无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20233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282.罚款3000元。

二、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培鑫珠宝商行(冯某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10月,当事人通过配货员从深圳购进上述标识为“”和“”的吊坠各1件,上述两件吊坠上均镶嵌有其他装饰品。标识为“”的吊坠购进价格为1100元,销售价格为1314元;标识为“”的吊坠购进价格为863元,该吊坠以活动价销售,销售价格也是863元,上述两件吊坠均未售出。上述标识为“”的吊坠经G86676314类商标注册人爱马仕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授权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经我公司对被查扣之货品进行鉴定后,确认该批带有‘HERMES’商标的货品全属假冒品。上述标识为“”的吊坠经G118992914类商标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确认目标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两件吊坠的货值金额为217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10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和“”标识的吊坠各1个;2.罚款2177元。

三、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白马井吴某丽服装店(吴某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101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摆放有标识:“”黑色肩背包2个(金色链带1个、银色链带1个)进行销售。经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述标识:标识“”黑色肩背包确认是假冒加法国布里埃·香奈儿公司商标的产品。上述标识“”的黑色肩背包(金色链带1件),购进价格为25/每件,共购进1件;销售价格为35/每件;“”的黑色肩背包(银色链带1件),购进价格为40/每件,共购进1件;销售价格为60/每件,未售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也未做购销台账登记,无法查清具体来源。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5元,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11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黑色肩背包(金色链带1件、银色链带1件)2件;2.罚款500元。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盛通兴五金商行(温某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7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大艺”商标持有人的举报,对儋州那大盛通兴五金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内检查发现有标识为“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生产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型号:2106-2)的扳手1组及标识为“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生产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型号:2106-5)的扳手1组,上述产品经“大艺”商标持有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鉴别结果:上述产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2112月份购进上述产品,进货价是75/组,销售价是200/组,未售出。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也未做购销台账登记,因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7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组;2.罚款600元。

五、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盛乐福便利店(张某坚)无证经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草制品案
  2023
31日,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本局,来文称儋州那大盛乐福便利店(张某坚)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随函(儋烟移〔2022〕第2号)移送财物为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9.7条。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3月起,在未办理烟草销售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中华”“芙蓉王”等烟草制品用于其店内销售。2022331日,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检查,查获其用来销售的香烟8个品种24.2条(其中19.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为9110元(其中真品卷烟价值64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8470元),违法所得合计162.5元。由于当事人未做台账登记,也无相关票据等证据材料,故无法查清上述烟草制品的具体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的行为。202342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9.7条;2.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3.罚款17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262.5元。

六、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久旺福珠宝商行(黄某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10月份购进标识为“”、“”、“BVLGARI”标识的饰品共8件。本局依法委托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确认目标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识“”手镯进货价格是3280元,销售价格是7247元;标识“”耳饰2件进货价格是1050/件,销售价格是2057/件;标识“BVLGARI”手链1件进货价格是180元,销售价格是422元;标识“BVLGARI”手链1件(黑色2012023532)进货价格是180,销售价格是422;标识“BVLGARI”手链1件(黑色2012023525)进货价格是120,销售价格是306;标识“BVLGARI”手链1件(白色2012023529)进货价格是120,销售价格是306;标识“BVLGARI”项链1件(玫瑰金012202200598)进货价格是1600,销售价格是3861元;标识“香奈儿”项链1件(玫瑰金012202200602)进货价格是1080元,销售价格是2299元。上述饰品全部货值金额为169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10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BVLGARI”标识的饰品8件;2.罚款16920元。

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王某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5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141030638瓶,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292050445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属于假冒我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于20225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上述习酒。进货价是507.69/瓶,销售价是580/瓶,未售出。上述习酒的货值金额为754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也未做购销台账登记,因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6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习酒窖藏1988”标识的酒共13瓶;2.罚款8000元。

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716日从海南经济特区龙鑫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海天金标生抽”(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9L*6瓶,批号:ZX20220510C34箱用于销售。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天牌金标生抽1.9L真假鉴定说明”显示为假冒产品。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W20223828)显示:全氮(以氮计)、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标准要求,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进货价是100/箱,折合16.67/瓶。当事人以17.5/瓶的价格销售6瓶;以18.3/瓶的价格销售10瓶(用于抽样送检)。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货值金额为3570元,违法所得为21.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10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天金标生抽31箱零2瓶;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3.罚款35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91.3元。




儋州市“双打”办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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