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1-0031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时效性: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那大弘信百货商行(经营者:杨信光)经营的鲜鸡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弘信百货商行(经营者:杨信光)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鲜鸡蛋,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5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街75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76日,当事人从海南华酉农业有限公司购进385kg鲜鸡蛋,并在其商行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8/kg202178,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鲜鸡蛋进行抽样送检,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PC202102475)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鲜鸡蛋时,已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证照资质及购进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截止202186日,上述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158元,违法所得为4158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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