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1-0031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时效性: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那大云贸鲜蛋店(经营者:李珠美)经营的鲜鸡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云贸鲜蛋店(经营者:李珠美)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鲜鸡蛋,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12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儋州市那大幸福街21从事经营活动。202177日,当事人从海南华酉农业有限公司购进250kg鲜鸡蛋,并在其店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4/kg(抽样价格为11/kg)。202178,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鲜鸡蛋进行抽样送检,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10245)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186日,上述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494元,违法所得为3494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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