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九批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1-0001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时效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儋州两院农贸市场陈光球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儋州两院农贸市场符美照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儋州那大大成街童义桂豆芽加工销售点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孙梅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王小珍蔬菜摊经营的绿豆芽、黄豆芽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羊大清蔬菜摊经营的绿豆芽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儋州两院农贸市场陈光球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两院农贸市场陈光球蔬菜摊(陈光球)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周边流动摊贩处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各3Kg,销售价格为5元/Kg,上述“绿豆芽、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罚款。
2.儋州两院农贸市场符美照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大成美照蔬菜摊(符美照)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黄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南门流动摊贩童义桂处购进“黄豆芽”5公斤,销售价格为5元/公斤,当事人共计销售5公斤,销售出去的黄豆芽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儋州那大大成街童义桂豆芽加工销售点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大成街童义桂豆芽加工销售点(童义桂)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黄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将其在家自制发芽的黄豆芽运至儋州那大大通路红旗市场旁(无固定商铺和摊位销售点)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自制发芽的黄豆芽共计50公斤,销售价格为2.6元/公斤,除了被我局买样送检的之外,剩余的已全部售出,销售总价为13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予20000元罚款。
4.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孙梅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孙梅蔬菜摊(孙梅)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南门流动摊贩处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各10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上述“绿豆芽、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罚款。
5.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王小珍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小珍蔬菜摊(王小珍)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南门流动摊贩处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各10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上述“绿豆芽、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罚款。
6.儋州那大那恁集贸市场羊大清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那大羊大清蔬菜摊(羊大清)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批次的绿豆芽,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南门流动摊贩处购进“绿豆芽”10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当事人销售了6公斤,剩下的4公斤没有卖出去已丢掉,售出的绿豆芽未能召回,涉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罚款。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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