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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16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便民服务中心及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凡是列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六、行政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行政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做好签收(样式见附件)。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市级经济开发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制度。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收表
附件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收表
提供单位: 年 月 日
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名称 |
| |
是否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
| |
提 供 给 的 查 阅 场 所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市档案馆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
市图书馆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
其他查阅场所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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