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dzhbj001/2020-0013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时效性: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若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T4FN28A
地址: 儋州市和庆镇和庆小学旁边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木材加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于2018年6月21日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0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肆仟元(34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4日
(联系人:苏滨,电话;23320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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