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4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时效性:
儋环责改字〔2019〕128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玉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3552769109L
地址: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花园--商业城会所A1栋(控规A-7-4号地块)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马井镇南片区控规A-I-10及A-0-3 号地块福安·泰隆大酒店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擅自于2014年9月9日建成并于2015年投入使用运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袁毅;联系电话: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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