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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国土所、直属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各基层国土所、直属单位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检自评;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第六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各科室、各基层国土所、直属单位,由局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各科室、各基层国土所、直属单位,按照《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规定由儋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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