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调整儋州市那大幸福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00821970-1/2020-0014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文 号:儋发改价管〔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时效性: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调整儋州市那大幸福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儋州市那大幸福小学:
报来《关于儋州市那大幸福小学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成立的一所六年制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打造优质品牌学校,你校投入大量的资金,并按高标准设施设备配备,同时配备了优质师资队伍。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75号)和《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校2016-2018年年度教育成本和管理情况,按照民办教育收费“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合理回报”的原则,并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费:每生每学期1900元。
2、住宿费(含水电费、空调费):每生每学期550元。学生住宿坚持自愿原则,不住宿不得收费。
二、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学校无权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将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五、从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儋价费管〔2015〕15号文同时废止。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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