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0
据《今日儋州》消息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近日,市政府发布通告,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涉及那大城区,滨海新区,王五镇墟及王五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兰洋镇墟,西培场部,海花岛等6个区域。
禁燃范围
(一)那大城区:西至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试验场大集队东部边界,东至光古村西部边界200米处,南至沙河水库,北至儋州黄冈实验学校向北400米处。
(二)滨海新区:西至滨海大道,东至山花村西部边界500米处,南至海南西环铁路,北至白马井港。
(三)王五镇墟及王五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西至春江南王桥处,北至王五镇墟边界,东至流芳村西部边界,南至距万洋高速1公里处。
(四)兰洋镇墟:西至S307省道,东至大塘村西部边界,北至莲花寺,南至距蓝洋农场二十队600米处。
(五)西培场部:西至米地村东部,东至新兰村西部边界,北至新开村南部边界,南至距安成村300米处。
(六)海花岛:海花岛全部区域。
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我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鼓励推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记者韦斌 编辑熊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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