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7 17:25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儋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引起的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施策,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多规合一成果,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促进畜牧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确保肉食和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妥善处理好养殖业生产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的关系,加快推进养殖业环境问题治理,不断加强畜禽养殖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增强畜禽养殖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畜禽养殖与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匹配度。
(二)坚持创新驱动与依法治理相协同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业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新红利,推进科学种养,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方式转变。强化法治观念和思维,完善畜禽养殖业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依法促进创新、保护资源、治理环境,构建创新驱动和法治保障相得益彰的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
(三)坚持当前治理与长期保护相统一
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把生态建设与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当前养殖粪污污染突出问题入手,兼顾农业和水利内源外源污染控制,加大保护治理力度,推动构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努力促进畜禽养殖业资源永续利用。
(四)坚持试点先行与示范推广相统筹
充分认识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难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扩大示范 推广范围,稳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要求,着力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畜禽养殖业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着力调动农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11年;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2019年;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2018年;
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2009年;
12.《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2019年;
13.《儋州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14.《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
15.《海南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16.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2019年
17.《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8.《儋州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
19.《海南省儋州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是指根据《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导则》和《海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本方案所指的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本方案适用于儋州市辖区范围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
(一)禁养区划分内容
1.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3.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4.风景名胜区范围;
5.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划分范围
儋州市土地面积为3288.77平方公里(不含洋浦)。根据禁养区调整结果,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601.04平方公里,占儋州市国土面积的18.28%(详见附图)。
(三)禁养区补充说明
1.如自然保护区重新调整分区后,其核心区、缓冲区纳入禁养区范围,实验区不再作为禁养区。
2.本方案实施后,新增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进行管理。
3.非规模畜禽养殖场不纳入本方案管控范围,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实施前已建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由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一)强化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在生产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逐步实现零排放和科学养殖。
(二)出台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调整方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基础调查,建立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台账,制定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改计划,并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改和补偿奖励方案,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转产的畜禽养殖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资规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用地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污染信息通报、资金申报等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管理。同时,各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资规等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全面、深入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需关停、搬迁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7〕233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实施后,如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重新调整的,按上述调整的最新规划自动相应调整划定禁养区,并落图到上述最新规划图里纳入禁养区管理,调出上述最新规划的自动退出禁养区。禁养区自动调整后,最新的禁养区调整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附件:儋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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