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海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海南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有执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4月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年度考核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适当;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三)作出处罚、许可、审批、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依据准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按时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执法业务、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七)自觉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答复;
(八)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对于监督部门指出的具体问题,及时整改;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行业从业禁令的;
(二)严重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
(三)本年度未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执法业务、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考试,或已参加教育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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