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海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推荐、编纂、发布和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合法、及时、公开的原则,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审核、编纂、发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纳入本地区年度相关考核体系。
第二章 案例的推荐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从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中选择,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结的案件作为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案例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甄选。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进行分类推荐,推荐报送的案例应随文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案件总数的5%。
第七条 在推荐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中,应包括:
(一)基本案情。简要说明案件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
(二)案件办理情况。主要对在案件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适用理由、及决定裁量理由;
(三)案件评析。主要说明整个案件的办结情况并总结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荐、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之一中选择: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
(二)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
(三)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七)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八)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
(九)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 。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进行甄选和汇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采用适当的方式,适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案例的编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执法领域内的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具体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为:琼×[20××]第×号,琼代表省,第一个×代表案例种类(行政许可用“许”字,行政处罚用“罚”字,行政强制用“强”字等)。
(二)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市县名称首个汉字加上×[20××]第×号,第一个×代表案例种类(行政许可用“许”字,行政处罚用“罚”字,行政强制用“强”字等。以处罚类案卷为例:文昌市,文罚[20××]第×号。琼海市和琼中县分别为琼海罚[20××]第×号和琼中罚[20××]第×号)。
第四章 案例的发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好的案例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个、不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或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五章 案例的运用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其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例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责令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 案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之日2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备案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该案例不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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