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3 16:31
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 李振华、坐落于儋州市那大新市民花园住宅小区G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03819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自本公告之日起我单位将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该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琼9003执77号之二,转移到申请执行人陈寿菊名下。)
声明单位: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898-23834382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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