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名称变更申请书(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
2.《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表》;
3. 教育行政部门近两年的办学评估或年检合格证明;
4. 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 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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